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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工商收取管理费惯例 石家庄老板状告工商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13:57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马竞 河北省石家庄市一翡翠工艺品店刚领到营业执照两天后,当地的工商局即“按惯例”收取了240元的工商管理费。翡翠店老板认为工商部门这种预先收取管理

  费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遂一纸诉状将石家庄市工商局桥东分局告上法庭。5月19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其经营的工艺品店于2005年8月1日才领取营业执照,可是两天后,在原告尚没有经营收入的情况下,被告就预收其管理费,其行为违背了《个体工商户管理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正)》中“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交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户预收管理费”之规定。

  被告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当多的个体户存在账目不清的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很难掌握其真正的营业额。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收费程序,但却授予了工商局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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