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有限合伙制度,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将给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带来更多的选择。此次《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对于我国投融资渠道、方式、规模甚或行业竞争力的意义不言而喻。
——全国人大财经委专家、学者详解《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
★《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 许浩/北京报道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已于4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订草案中最大亮点是,在原来单一的普通合伙基础上,增加了三方面的新内容: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明确法人参与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现有的合伙企业定义将随着《合伙企业法》修订而改变。为何要增加这三方面新内容?新合伙形式能否成为推动个人投资的动力?是否会减少合伙人的税赋负担?合伙人的分配方式是否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近日,《中国经济周刊》就此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等专家学者。
有限合伙:三大优势促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在我国出现已经快20年了,但目前还处于瓶颈期。” 朱少平介绍,目前我国约有250多家风险投资企业,500多亿风险投资资金,投资了3000至4000个项目,但投资额只有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在他看来,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进口不畅,出口不顺。
所谓出口不顺是指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尚不完善;进口不畅则是指风险投资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太少,目前只能采用公司形式,而在国外,风险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与现行《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普通合伙相对而言的。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经营活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合伙形式有三大优点。”朱少平介绍,首先是资本放大效应。“假设一个合伙企业由100个合伙人各出资100万元组成。如果他们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度,而且只由一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来负责经营管理的话,这就意味着,普通合伙人以承担无限责任为代价,只需投入100万就可支配1亿的资金。也就是说,1%的资金可以经营其余99%的资金。” 朱少平说。
其次,可以避免投资者双重纳税,降低经营成本。“在公司制中,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财产界限分明,互不混同,所以公司和股东对经营利润要依法双重纳税,即公司要缴企业所得税,股东分取利润后要缴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财产同合伙人其他财产没有严格界限,所以经营所得不论留归企业还是分配给合伙人,都只需按照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进一步向《中国经济周刊》说明。
第三,有利于将具有投资经验和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地结合起来。
“要是早有这种方式,我的收益肯定不止现在这么多。”北京某贸易公司的云先生给《中国经济周刊》算了一笔帐。去年其公司税前盈利约150万元,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到手的只有28.14万元;如果是合伙企业的话,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其占股比例能到手34.8万元,是合资公司的1.24倍。
同时,由于成立合资公司时需要的启动资金不能低于500万,云先生竭尽所能只能凑出175万,因此只能占35%的股份。但该公司业务基本由云先生个人开发,另一出资人只出资,并不参与实际经营。显然,云先生获取的回报与其所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如果成立合伙企业的话,云先生估计肯定能和另一出资方谈出高于其注资比例的分红方案。而对于另一出资人而言,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不参与经营就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是何乐而不为。
正是由于上述优点,有限合伙被认为是发展风险投资的有效方式。朱少平介绍,在美国,80%至90%的风险投资企业都是采用有限合伙形式。
“通过引入有限合伙制度降低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更多地流向创新企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助力,此次修订可谓正当此时。” 吴景明说。
有限责任合伙: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同行展开竞争。”北京中经会计师事务所高级会计师栾广斌对《中国经济周刊》抱怨。
他认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做大做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而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则主要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4家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莫不如此。
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发展形式。各合伙人仅对由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由五个合伙人各出资20万元成立,其中一个合伙人做假帐触犯法律,被处罚200万元。那么,一旦该事务所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则没有过错的四个合伙人,只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只有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债务。”朱少平说,“这种制度就使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发展异地分支机构。”
由于对不同服务机构的性质还存在分歧,此次《草案》只明确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适用有限责任合伙制。而事实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迫切需要法律提供保障和促进。
“律师事务所实际上也多为合伙关系,但却不是合伙企业。到底是什么性质谁也说不清,这就制约了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郭立军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吴景明副教授也认为,《合伙企业法》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作出明确规定,使其在法律制度框架下稳定、健康发展,否则难以形成行业竞争力,也无力在我国服务市场开放后与外国同行展开竞争。
对此,朱少平表示:“《草案》在第七十条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将来可能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行业和机构留有余地。”
法人参与合伙:
做大做强合伙企业
“现行《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的规定不够明确。” 吴景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限制了公司等法人组织利用合伙方式投资经营,尤其是限制了大企业与具有特定优势的中小企业通过设立合伙企业进行合作。”
“这是由立法时的客观情况决定的,当时有不少人希望该法调整对象限定为一些私营企业。” 朱少平向《中国经济周刊》解释。他称,此次《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已给出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这一规定是与《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除外条款”相衔接的。
同时,为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法人成为合伙人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拓宽并增加了法人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这对活跃和扩大投融资市场大有好处;其次对合伙企业本身也意义巨大。它将改变长期以来对合伙企业‘小作坊’的传统认识。如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仅为自然人,即使他们都腰缠万贯,但毕竟财力有限,合伙企业要做大做强并非易事。法人成为合伙人就将改变这种状况。”吴景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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