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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审计应做到“七查”(06-5-19)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5:53 审计署网站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常常存在程序不规范、资产评估不准确、资产处置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到位、产权主体不清晰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为对这些问题实施有效监督,审计人员在对改制企业审计和审计调查过程中应做到“七查”。

  一、查改制方案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查企业改制方案是否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对涉
及财政、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事项,应审查其是否预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审查改制方案是否按规定经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是否在方案上签名表示同意。

  二、查资产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及结果的真实性。审查改制企业是否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立项报告和结果报告是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重点审查有无低估或少计固定资产价值,对房屋、土地等大宗不动产是否仅按原值计算,而未计算增值部分。是否准确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有无人为低估、漏估情形,造成无形资产隐性流失。

  三、查有无隐匿、转移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审查是否存在账外资产,国有资产收益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现象。审查有无抽逃资金,虚列债权债务,编制虚假账册或私设账外账。有无假借各种名义私分、挪用公款以及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和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有无将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转移到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人名下。

  四、查有无产权主体不明和关系不清的剥离资产。审查剥离资产是否明确产权管理主体和产权管理体制,明确其与改制企业的经济关系。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要查明是否组成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如果是交给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使用,要查明是否采取了租赁等有偿方式。对于剥离的经营性资产,要查明是否存在无偿占用原企业资金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流动资金,是否存在将原企业的存货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商品进行销售,占用回笼商品款;对于剥离的职工住房,审查是否严格按房改政策进行了处理。

  五、查有无随意核销不良资产和财产损失。审查企业债权债务中的呆账、死账以及企业的潜亏情况。对于各类资产损失的处置,审查是否按规定申请、编制有关资产损失清册和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批表,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企业按规定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账销案存,仍然保留追索权,并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统一管理。审查企业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接近报废的机器设备和有问题存货从资产中核销时,是否按规定经过批准,是否将所得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有无将清欠回笼的“坏账”资金账外存放。

  六、查是否规范资产的转换、转让或出售。 审查国有资产转让或出售,是否本着科学、真实、公平的原则,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础,或根据企业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在评估值基础上作适当浮动,确认转让或出售价格。当下浮幅度达到一定比例时,要审查是否报经同级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发生产权转让交易时,要特别关注个人出资是否采用向原企业借款的方式或者是先注册再抽逃资金的问题。

  七、查经营管理者是否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审查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济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是否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经营管理者是否参与了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审查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是否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是否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担保、抵押、质押、贴现等。审查经营管理者是否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却又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行为。(作者:江苏省盐城市审计局孙长华)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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