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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社保最低缴费基数降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4:37 深圳特区报

    《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本报讯】(记者 方兴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昨天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企业希望降低劳务工缴费标准的呼吁在修正案得到了回应,员工关心的养老保险转移政策也终于浮出水面。条例修正案对原条例作较大的修改
,修改范围包括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等。

  劳务工可领取

  一次性生活费

  修正案根据我市的实际,修改、完善劳务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首先,降低劳务工的最低缴费基数。按原《条例》规定,最低缴费工资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外来劳务工大多数是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实际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如仍按原《条例》执行,显然增加了企业和劳务工的负担,也导致企业和员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甚至逃避参保的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研究农民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养老保险办法的精神,从劳务工的实际情况和提高覆盖面的角度出发,我市把劳务工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不得低于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使劳务工的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挂钩,减轻了企业和员工的缴费负担,有效促进企业和员工参保。其次,按照参保人缴费与享受待遇相对应和平等对待的原则,规定劳务工也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费,并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作出了规定。

  关系无法转移

  可领个人积累

  前不久,社会曾有传言猜测我市的

社会保险政策特别是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导致退保人数增多。昨天提交审议的条例修正案是这样规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璞作修改说明时说,这样规定,一方面确定了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为优先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解决了农民工参保退保的现实问题。

  早期退休人员

  加发工龄补贴

  企业早期退休人员与同期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差别相对较大,企业退休人员希望缩小差距。为此,修正案增加了一条规定:退休人员具有国家和我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雇员临聘人员

  也可参加保险

  条例修正案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规定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企业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条例修正案调整缴费比例,做实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全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构及待遇发放标准。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关于计发办法的规定,我市相应调整了待遇结构和计发办法,主要体现在改变过去基础

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无关联的状况,实现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情况挂钩,体现“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对新老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阶段退休员工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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