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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出台规定明确指出大型国企不准搞MBO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1:2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 宋元东) 记者昨日获悉,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将于下周开始实施。对于广受关注的管理层收购(MBO),《办法》明确指出:大型国企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有关责任人利用改制之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将追究赔偿责任。

  大型国企 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时,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60号文的规定办理。

  《办法》强调,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文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严格改制审批 无形资产须纳入评估范围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规定改制要坚持规范操作,要求把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方案制订与报批、产权转让等关键环节。不允许违背产权市场供求状况,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主体转让国有产权。

  在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方面,《办法》明确要求,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不能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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