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日起试行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中推出审计日记制度,要求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编写其反映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目的是加强对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但是,据我们了解大部分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并未按要求编写审计日记,而是在整理审计档案时补写的。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部分审计人员认为编写审计日记与提高审计质量没有直接
关系。审计实施过程主要是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只有当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才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反之,对审计结论没有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则不必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也不必获取审计证据,仅把此过程和结果以审计日记记录下来,对于规避审计风险起不到任何作用;即使发生审计复议或审计行政诉讼时,审计日记也不能证明什么,因为审计日记既没有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也无审计组内部复核人员的复核控制,单以审计日记无法分清每个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审计日记客观上增加了审计工作量,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效果,不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我们认为,审计日记制度要完善,更不能流于形式。能否以“审计事项取证告知书”形式替代,即在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前,将审计查出的问题、违纪事实定性部分的书面记录,附有用于佐证的审计证据,审计组内部履行必要复核手续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由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这样做既可避免审计日记的无效劳动,又可以避免审计证据不能引起被审计单位的重视而导致对违纪事实定性的偏差;同时又能及时将违纪事实与被审计单位见面,避免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出现较多的异议与反复,对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具有一定的作用。(作者:江苏省灌南县审计局 耿中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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