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倪迅
本报北京5月17日电 (记者 倪迅) 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是行业性突出、行规性强、隐秘性强、窝案串案突出等,但是立法相对滞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还不完善。根据这些情况,有关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加强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研究和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研究商业贿赂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加强有关法律政策研究,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公安部对各地上报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了汇总和分析,认真总结商业贿赂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大案要案分级督办制度,重点突破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审计署要求把查处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要求落到审计计划、审计方案、业务培训、审计成果等各个环节,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工商总局举办了地、市工商局长培训班,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讲解。当前,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正在加强研究,即将出台《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了沟通和联系,初步建立了情况通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大了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形成合力。辽宁省建立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分析形势、解决问题。山西、湖北等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严格防止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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