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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现行《保险法》有六大不足 修订建议稿含五方面内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10:30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5月17日讯记者张兰报道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今天举行的《保险法》国际研讨会上强调,适时适度调整《保险法》有关内容,为保险市场规范和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法治架构,已经成为当前保险发展改革的迫切需要。

  吴定富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保险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保险业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中
的新情况不断出现,现行《保险法》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主要体现在六方面:一是新型保险市场主体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导致实践中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不同程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二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亟须突破现行立法的障碍;三是保险资金运用需要在立法上进行更科学的制度安排;四是对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的授权不够充分;五是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六是保险合同立法存在不足。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保险业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

  吴定富强调,这次《保险法》的修订,首先,必须坚持以宪法为依据,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合理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完善保险经营规则,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其次,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认真总结我国保险业二十多年发展的实践经验,在借鉴国外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第三,必须坚持发扬民主精神,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吸收学界、业界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集中集体智慧,反复研究论证,努力使规则、制度设计更加科学、更加规范。

  吴定富要求,修订《保险法》关系到保险基础制度的变化,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科学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原则。遵循党的十六大关于"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的精神,着力为行业建立一个规则明晰、管制适度的法律环境,以满足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同时又推动保险市场开放创新,保持保险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二是系统修改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原则。在全面修订《保险法》同时,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条款或部分,可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可操作性;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的,可规定得原则一些,为今后改革和创新留下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意见分歧大的或者可改可不改的,可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进行补充修改。

  吴定富希望广泛吸取社会各方面的智慧,确保《保险法》修改工作顺利进行。他指出,目前《<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完善保险经营规则,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强化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为规范保险业发展的一部基本法,在保险业发展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也必然是一部不断改革和创新的法律,一部不断更新和完善的法律。需要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以更多样的形式集中各个方面智慧,对保险业现在和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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