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7日讯记者李侠报道在停发新股一年多之后,IPO近期将正式开闸。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站上正式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分别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对发行人的发行主体、发行独立性提出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并对发行程序、信息
披露、监管和处罚等方面予以明确。
《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包括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明确了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要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3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只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行股票并上市;为支持大型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可以不受成立3年限制的豁免条款。
《管理办法》明确了募集资金的运用,规定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要求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在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等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除了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管理办法》还细化和加强了中介机构的稽查责任,一是规定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二是引入了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制度。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还将采取12个月内为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的同时,《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同时废止。
同一天,证监会还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于5月18日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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