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5日在长沙召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上,法规司副司长李亢同志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并就《条例》的立法思路谈了自己的看法。
李亢同志说,《条例》已正式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项目业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评标专家缺乏规范,评标活
动公正性难以保证;法律责任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关于《条例》的起草思路,李亢同志认为,一是在《招标投标法》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下,对发布施行的若干配套规则和地方性法规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规定进行整合、提炼。二是适当调整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拓宽招投标领域。三是完善招标投标程序。严格邀请招标条件。对总承包招标、两阶段招标、简易招标和资格预审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四是改进和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五是细化和严格法律责任。
关于下一步工作,李亢同志介绍说,按照委领导要求,法规司已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和起草思路,明确了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为了广泛听取业界意见,发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统一平台作用,法规司将继续委托协会组织开展有关专题研究论证、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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