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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被擅自转团旅行社要付违约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15:20 北京晚报

  目前,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存在的投诉纠纷,很大程度上与旅游合同的签订方式及约定不明有关。因此,《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在出境旅游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内容包括:违约责任、补救责任、成行前的解约责任、行程中的解约责任、免责条款五部分。其中在违约责任中,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旅行社与旅游者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尽可能明确、合理。如:旅游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理赔;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

  补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对因自身消极懈怠而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不得因对方违约而对合同损失听之任之不闻不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与违约方配合,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旅游者在境外采取拒绝登机等措施与旅行社对抗等扩大损失的做法,就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解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解除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方解约,必然要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弥补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于出境旅游自身的一些特点,解约责任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在不同的时间段内解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比如成行前和行程中的差别等等。另外,针对出境旅游中的安全因素,还特别规定了安全解约责任一条,即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下一期将继续对《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详细解读,敬请大家继续关注。欢迎读者继续登录www.bjta.gov.cn(北京旅游信息网),积极参与本次系列宣传有奖答题活动。吕宣D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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