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温秀 来源:中国经营报
尽管早在1998年两会时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就成了当年政协的头号提案,然而时至今日,即使是中关村里那些堪称标杆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活下来的也没有几个。因为找不到风险投资,很多企业都只是昙花一现。近日,《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风险投资来说,可谓是极大的利好。
“众望所归”的法案
“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而又有生命力的企业组织形式。”路甬祥副委员长表示,“历史上曾经辉煌的晋商,当代蓬勃发展的浙商,在他们成功的经营方式中,也有合伙企业。而当今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迅速,相当多的投资用于创新、孵化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合伙企业制度。”
国内外经验表明,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技术创新的有效方式之一是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
“由于原有《合伙企业法》未规定有限合伙,而且有的条文对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我国风险投资难以采用这一制度。”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如是说。
事实上,这似乎是众望所归。
“我很赞成增加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等内容。”郑功成委员表示,创新型国家必须有以企业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没有风险投资,创新型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创新是有风险的,创新的成果只有通过风险投资才能得到。同时,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服务领域,国际上有很多著名品牌的会计师事务所等都是采取合伙形式,而在国内这样的品牌还没有形成,很多国内相关的服务都是聘请国际上著名品牌的事务所来提供的,这使得很多利益都被国外的公司分割了。因此现在对这部法律做一些修改,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也有利于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三大修订受关注
据悉,与现行《合伙企业法》相比,修订草案新增26条,删除两条,合并4条,由原来的9章78条增加到11章100条。其中三项内容的修订(增加有限合伙制度、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对于发展风险投资和专业机构,促进法人、国有企业、乃至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有积极意义。
“对那些想要多赚些钱但又不愿意承担无限责任的人或者机构来说,可以选择有限合伙,由机构承担无限责任。比如一些上市公司,它们募集到的资本一时没有找到好的用途,就可以考虑进行有限合伙。”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告诉记者,这便是有限合伙增加所带来的一大利好。所谓有限合伙就是一个人在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大家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了100万元,就承担100万元的责任。
据了解,根据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为鼓励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草案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等内容。 分析人士指出,就拿上市公司来说吧,上市公司是不能进行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的,有限合伙的出现,就为它们找到了一个极好的风险相对锁定而收益相对较高的资金使用方式。又如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在一些自己不擅长的专业领域想要找一些有特定优势的小企业合作,就可以通过这一形式实现。
据了解,草案还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明确了有限责任合伙的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还是无限责任。但这个无限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由于本人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的无限责任。比如有10个合伙人,分别揽业务,然后各自承办,结果由于一个人的失误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个人就要负责赔偿,并承担无限责任。如果需要赔偿100万元,而他先前只投入了1万元,那么还要再拿99万元赔进来。但是其他的合伙人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大量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采取的都是合伙制了。其总部可能设立在北京,或者上海,然后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设立了分支机构,而合伙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要有人承担无限责任,但如果要求他们在北京的总部对在纽约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无限责任就未必合理,而且会影响这些机构的发展。
现有的《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8月1日实施的。次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政协的第一号提案就是有“风险投资之父”之称的成思危提出的,内容是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后来也的确有了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但效果不太理想,因为与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原来的法律没说法人能合伙,又没说法人不能合伙,大家就理解为不能合伙,结果使合伙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朱少平指出,允许法人合伙在草案第3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人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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