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为治商业贿赂实行问责制 六种情况将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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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 09:5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三日电 记者十三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为确保中国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银监会将建立督查制度,实行问责制。 中国银监会主席、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刘明康在此间表示,中国银监会为确保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走过场,成立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组,负责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督查,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必要时派出调查组直接查处。
刘明康说,对因以下六种情况而造成重大案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法人的责任: 一是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进程,缺乏明确的反商业贿赂条款的;二是内部稽核工作不到位或敷衍塞责的;三是操作部门或关键岗位不执行制衡制度并引发案件的;四是掩盖案件情况,不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五是有内部控制制度却不严格执行、大面积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六对内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严重的,进行用人不当、用人失察的向上问责制。 除此之外,银监会还将实施“排雷工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建立自律约束机制;加强部际合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协调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