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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公布央企总会计师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09:58 光明网-光明日报

  记者 刘志达 通讯员 时爽 

  本报北京5月12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促进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财会内部控制机制、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

  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担当起对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以及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承担主管责任。对企业管理不当、决策失误以及财务联签事项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将视具体情形要求总会计师承担相应的责任。

  《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国资委将着手加强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一是加快企业总会计师配备工作的步伐,通过内部选配、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二是督促总会计师落实《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权限,同时建立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制度,在总会计师年度述职工作基础上,科学评估其履职情况。三是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建立总会计师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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