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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又有新举措(06-5-1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15:53 审计署网站

  为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委、市政府以合发文件形式出台了《合肥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办法》就如何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和效果,加强审计机关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支持和配合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依法提出的审计意见和作出的审计决定,涉及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协助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涉嫌犯罪的线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移送处理文书,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研究,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应当出具移送处理文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应当出具审计建议文书,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没有按照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审计机关在责令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办法》强调,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抄送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连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对审计结果报告的批示意见,一并存入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和干部档案。审计机关提交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对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评、奖励、惩处、职务任免、相关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责任追究处理权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将相关的奖惩、任免、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通报。

  据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在安徽省尚属首次,这充分体现了合肥市委、市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提升该市审计执法力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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