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哈厂长因造成国企损失230多万元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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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15:09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5月12日电(记者 李嘉) “马大哈”厂长在既没有做必要调查、又没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竟然在他人提供的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私自将厂里的生产综合大楼借与他人作贷款抵押,导致工厂被迫承担巨额担保债务。日前,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了这起因国有企业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230多万元的案件,一审宣判原南宁市皮鞋厂厂长张世韬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96年,南宁市皮鞋厂已处于半停产状态,张世韬出任厂长后一心想扭转困难局面。1997年初,当时租用南宁市皮鞋厂厂房的南宁市北大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找到张世韬,称北大能源公司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张世韬拿出南宁市皮鞋厂的生产综合大楼为北大能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将贷来的部分资金转给皮鞋厂使用。 急欲建功立业的“马大哈”厂长出了一个“昏招”:张世韬在既没有充分评估南宁市北大能源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又没有经皮鞋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竟然擅自答应这个请求,并于1997年上半年在北大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 1997年6月,北大能源公司以南宁市皮鞋厂生产综合大楼作为抵押与中国银行广西分行签订150万元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并顺利地从中国银行广西分行获取150万元贷款。2000年12月,由于北大能源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贷款本息,被中国银行广西分行起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年12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宁市皮鞋厂由于为北大能源公司贷款作抵押担保,负连带责任,需偿付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本息共236万元。 2002年3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公物拍卖行拍卖用于借款抵押的南宁市皮鞋厂生产综合大楼(未果),并于2003年3月向南宁市房产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用于抵押借款的南宁市皮鞋厂生产综合大楼按份额抵给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共同占有。 2005年5月,在全厂的职工代表大会上,皮鞋厂职工强烈要求领导对生产综合大楼被抵押并遭拍卖一事进行合理解释,隐瞒了8年之久的张世韬终于说出事情的真相。随后,职工将此情况举报至南宁市公安局。同年12月,张世韬被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以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批准逮捕。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世韬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国有企业直接经济损失2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鉴于张世韬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已经把犯罪事实向主管部门汇报,属于自首行为,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