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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基金股权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9:09 每日经济新闻

  祁和忠 每日经济新闻[2006-05-12]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等事宜进行规范。

  《通知》规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但持有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同时,《通知》还就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当遵守的要求作了详细规定。要求相关方面“在制定股权处置方案过程中,应征询证监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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