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油事件”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山东省国资委近日下文要求,2007年底以前,济钢、重汽、兖矿等66家省管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列席有关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法律风险。
据悉,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总法律顾问制度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日趋完善
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据调查,目前美国48%、英国29%、西欧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
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国家重点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按照计划,山东省国资委将首批选择10户左右省管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到2006年底做到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2007年底以前,山东省管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置总法律顾问,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明确承办法律事务的机构。
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经理(总裁)助理处于同一层次,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有关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议题中有关事项独立地发表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今后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等,须经过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的专门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山东省管企业请求省国资委出面协调有关问题的文件,须由总法律顾问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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