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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中国政府需要新建竞争主管机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2:19 第一财经日报

  见习记者 宋兴华 本报记者 陈达 发自北京

  “像中国这样一个刚刚开始引入竞争的国家,面临一个有趣的选择:是为新政策建立一个新的机构,还是把新的责任赋予现有机构。”

  《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审议在即,为该项立法工作提供专家咨询的亚洲开发银行和经
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昨天上午召开了“竞争政策、法律和机构设置”讨论会。OECD的爱德华·怀特合恩先生(Mr.EdwardWhitehorn)在会上做出上述表示。

  在怀特合恩看来,“为了让竞争法和竞争政策有效实施,政府需要建立推动竞争的主管机构。”竞争法律实施的责任(禁止卡特尔、反竞争的合并、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等)应当赋予竞争主管机构对所有行业进行管理。

  《反垄断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盛杰民教授也指出,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政出多门,分头监管,缺乏强有力的统一反垄断主体。例如对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权,工商局和保监会之间争议一直存在。一般认为《反不当竞争法》将其执法主体资格赋予工商机关,而《保险法》第8条又从法律上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权。

  而国务院反垄断法立法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指出,就我国现状而言,从部门法律协调的角度出发,处理竞争主管机构和产业主管机构的最好办法就是保障竞争主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尽可能完善的部门间协调机制,就垄断案件的管辖、调查和处理沟通协调,确保国家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有效。

  目前在中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中国出口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

  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关于中国制定竞争法律对外贸地位的影响时,OECD竞争委员会主席伯纳德·菲力普主席说:“中国目前的外贸环境需要理想的竞争政策和法律,这也有利于对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形象和地位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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