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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将处罚低价出口 意在减少遭反倾销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06:56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凌慧珊) 世界贸易组织(WTO)日前公布的反倾销报告显示,中国目前是寻求保护国内生产商免受廉价进口商品威胁的各国政府的头号目标。记者昨日采访获悉,商务部正在修订《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制止低价出口行为,降低国内产业遭遇反倾销的风险。但是,如何界定低价出口?究竟是低于成本,还是低于正常价格?目前各方论证和争议的焦点仍然很多。

  正对新法规修订论证

  商务部外贸司司长鲁建华曾在有关场合透露,为进一步制止低价出口行为,商务部正在修订《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该规定有望今年上半年公布实施。消息人士也向记者证实,商务部已邀请了外贸领域多位专家、出口商会、各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对该法规修订的论证。

  广东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局长陈立鹏认为,限制低价出口,不仅可以降低国内产业遭遇反倾销的风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整顿外贸秩序。如果对低价出口进行管理,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比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目前国内《反垄断法》仍未出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对低价出口行为作出规定,因此,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对低价出口进行管理。

  据了解,为了使修订后的法规具有可操作性,新条文将借鉴WTO反倾销有关调查程序。也就是说,一旦有关申请人(举报人)对国内某企业作出满足条件的提请,外贸部门就立案展开调查,并对最终认定低价出口成立的对象进行惩罚。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指出,一些企业的低价竞销出口策略,会影响到整个行业在国际上破除贸易壁垒的努力。李雨时对时报记者说,“我们在两年前受商务部委托,开展了调查中国企业低价出口状况的课题。调研结果发现,由于国内政策不平等,地方保护的情况造成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导致很难实现平均利润,成本差异很严重。”他建议,尽快取消各地的贸易保护,形成一个大市场。

  中国遭反倾销连续11年第一

  WTO周一在日内瓦公布了一份报告显示,在全球反倾销调查和最终裁定数量总体走低的情况下,去年我国遭遇的反倾销数量却与2004年基本持平。其中,新遭受的反倾销措施高达40项,反倾销调查更是达到55项,约占到全球总数的3成,远远高于WTO其他成员。据了解,中国连续11年成为反倾销第一受害国。

  从全球总体来看,反倾销数量是在下降。去年共有17个世贸组织成员新施加了131项反倾销措施,低于2004年的151项。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成员是欧盟,共21项。

  陈立鹏认为,一个国家的外贸出口迅速增加往往会导致国外反倾销投诉随之增加。像上世纪90年代前的日本、韩国等。

  陈立鹏说,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欧美的反倾销调查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必须使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来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这一条写进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内,“保质期”为15年。以致于出现用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印度的煤价来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格的荒谬做法。

  “廉价劳动力是中国产品价格低廉的重要原因,我们的产品不仅出口便宜,内销也同样便宜。如果以产品的内销价作为正常价值,中国产品构成倾销的可能性很小;以我们销往其他国家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中国产品倾销的可能性也很小。”陈立鹏说。

  争议焦点 如何界定“低价出口”?

  鲁建华曾经表示《暂行规定》有望上半年公布实施。但此后,商务部官员在公开场合对此保持缄默。商务部综合司副司长刘海泉在广交会上曾被问及《暂行规定》修订进展情况时表示对此并不知情。记者昨日也尝试联系商务部相关人士,但他们也拒绝对此进行回应。

  一位曾经参与该法规修订的专家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欧美国家一直认为中国产品‘低价出口’,对进口地的产业造成损害。商务部不愿意国外利用中国修订《暂行规定》来大作文章,施加压力。而且,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出口进行限制。”

  对于《暂行规定》目前各方论证和争议的焦点仍然很多。该名专家说,“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管制,这个问题很复杂。比方说到底什么是低价出口?是低于产品成本还是低于正常价格?”此外,在立案层面,谁有权力提起调查申请和举报,境外企业或商会有没有权力作为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如何防范恶意举报?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

  至于如何对低价出口行为进行处罚,有消息指将作出最高停业3年的惩罚。但知情人士称,目前仍未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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