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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影片引发知识产权诉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11:37 《财经》杂志

  王和岩/文

  执行上级“红头文件”的“公益行为”,如何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之“基本常识”?

  围绕一部旨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冲出亚马逊》的播放纠纷,两大国家级电视台在北京对簿公堂。

  4月24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知识产权官司。原告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即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下称CCTV-6),被告为中国教育电视台(下称CETV)。

  《冲出亚马逊》是一部根据真人真事改编拍摄的现代军事动作片,影片讲述了这样的故事:两名中国特种兵在国际特种兵训练中心“猎人学校”,凭借超凡的意志和毅力,接受长达两个多月非人的军事训练,顺利毕业并获得“勇士勋章”,为国家、为军队争了光。电影播出后,先后获得过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等多项奖项。

  2004年,中宣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七部委,将《冲出亚马逊》列入向中小学生推荐的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次年9月10日教师节,CETV在其一套节目播出了该片。不料,却引发一场侵权诉讼。

  原来,《冲出亚马逊》是CCTV-6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于2001年共同投资拍摄。在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CCTV-6独家享有影片的电视播映权及由此产生的发行收益权。CETV-1播放该片前,并未获得CCTV-6的授权。因此,CCTV-6将CETV告上法庭,请求法庭认定CETV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该案开庭正好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为配合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海淀法院在位于大运村量子银座三层的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巡回审理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控辩交锋

  庭审开始后,原告CCTV-6指控,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一套节目的周末影院栏目中播放该片。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已经侵犯了CCTV-6独家拥有的《冲出亚马逊》电视播映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发行受益权。同时,被告还在片前以及播出过程中插播广告,属于商业行为。

  被告CETV辩称,CETV-1是以“服务于学习型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法人。在2005年教师节期间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冲出亚马逊》,是遵照中央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进行的。2004年10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向社会推出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百首爱国主义教育歌曲、百种爱国主义教育图书,电影《冲出亚马逊》即列在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目录第59部。

  CETV称,播放该片,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对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公益宣传,也是一种在课堂以外的非正式教育的补充,播出行为是出于公益性宣传和教育的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还认为,原告索赔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

  原告反驳称,爱国主义教育是每一个大众媒体的责任,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著作权不矛盾。“中央文件是对整个社会提出的一个导向型的要求,文件本身不是被告方侵权的理由。”

  原告还解释说,他们索赔的数额是根据被告CETV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广告价目表,以及该片播映过程中间插播了四家公司的12个广告计算出来的。

  在一个多小时的质证、举证中,原告出具了包括与八一厂签订的相关合同、CETV播放《冲出亚马逊》的录影带在内的12份证据;被告的两份证据则是中宣部、教育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相关部门推荐百部影片以及片目的“红头文件”。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代理律师特别指出,百部爱国主义影片绝大多数甚至全部影片的电视播映权,是由CCTV-6独控的;而百部爱国主义影片目录是由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教育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央视又隶属于国家广电总局,这之中是否有什么关联?有没有垄断行为?

  被告另一位代理人、CETV-1节目副总监承认,该片播出中有插播广告行为。但他解释说,这个时段原本是播放电视剧的,为了响应上级号召,拿掉了正常的节目而播出该片,所以,所谓片中插播的广告,原本是固定广告,与影片的播放没有关系。而且,由于播放爱国教育片,打乱了原电视剧的播出计划,CETV不仅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反而蒙受了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则指出,CCTV-6播放的所有影片,也都是从电影制片厂购买的版权,是纯粹的商业行为。这位律师并表示,如果一个媒体把自己履行爱国主义责任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著作权对立起来,这本身就说不通;法律不允许用爱国主义教育作为理由免除侵权责任。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提出,原告、被告双方作为国家级电视台,又曾有过良好的合作历史,法庭希望双方能够和解——无论是双方私下和解还是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和解。但出乎意料的是,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拒绝和解。经审判长反复劝说后,代理律师才表示会向他的当事人CCTV-6转达法庭的意见。

  当日上午11时11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公开宣布审理结果。

  公益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

  庭审后,原告一位代理律师告诉《财经》,2005年9月10日后,CCTV-6在9月19日就给CETV发了律师函,主张权利,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上述纠纷。双方先后协商过三次,终因在基本事实的认定上分歧太大,最终未能达成谅解。

  律师表示:“他们(被告)始终认为是在爱国主义的背景下播出的,坚持认为没有侵权,所以我们拒绝和解。双方都是国家级大台,对基本常识应该是有认识的。”

  原告律师还告诉《财经》,CCTV-6的电影播映权被侵犯情况比较严重。这次起诉CETV,索赔金额并不大,主要目的还是引起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

  CETV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财经》采访时则表示,在国外,有关国家对一些公益性产品的知识产权,采取收归国有的措施,由国家财政拨出专项资金购买,用于非盈利性的宣传播出,这一模式值得中国借鉴。而今,他们为贯彻落实中央上级部门的指示进行的公益性宣传活动,不能简单地被判定为侵权;应考虑并着眼于目前中国广电处于文化体制改革转轨阶段、公益性和市场机制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的现实。否则,将对中国的公益教育事业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今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公共产品,采取了由国家购买版权的做法,让媒体去播放。而在2006年之前,国家一直是用文件的方式规定管理,这次诉讼恰恰发生在交汇点上。据该负责人介绍,自《冲出亚马逊》引发著作权纠纷后,教育台就再也没有播过爱国主义影片了。

  庭审后,此案的人民陪审员、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副局长杨东起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参与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以公益目的来对抗著作权的,这还是第一例;而且原被告双方都是大媒体,此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对今后同类纠纷产生较大影响。

  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陈昭宽在接受《财经》采访时则表示,即使为了执行上级的任务,教育台起码也应该征求电影频道同意。陈指出,在版权法修改的时候,很多电视台就提出自己是“党的喉舌”,具有公益宣传性。当时很多专家即表示,并不否认电视广播的宣传教育功能,但不能出于这种公益性,就不去获得对方的授权。

  本刊记者常红晓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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