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潘从武 记者吴亚东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荣利达”涉黑团伙的33名被告一审公开宣判。
法庭审理查明,1990年以来,被告人苟韶荣、丁振新等人在为进疆蔬菜、水果客户“代办”过程中
,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1994年2月开始,丁振新先后纠集其他被告人为争夺乌市二宫等市场内的果蔬“代办权”,打架斗殴、欺压商户、强迫交易,由此形成了以丁振新为首的黑恶势力。
1997年9月16日,苟韶荣成立乌鲁木齐市韶荣实业有限公司,并承包乌市五运司蔬菜批发市场。1998年,丁振新的振新公司加入韶荣公司,丁振新任韶荣公司经理。随着韶荣公司的成立及振新公司的加入,一个以被告人苟韶荣、丁振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
他们一方面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外争夺市场;另一方面在其承包的市场内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严重地扰乱了乌市蔬菜、水果批发行业的市场经济秩序及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该团伙主要涉及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偷税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七大罪名。
苟韶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丁振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偷税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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