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式公寓购置防“移花接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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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09:05 每日经济新闻 | |||||||||
“酒店式公寓”,还是“公寓式酒店”? 李丽 每日经济新闻[2006-05-10] “酒店式公寓”,是公寓还是旅馆?这个疑问一直困饶着夏燕飞夫妇。 2003年,夏燕飞夫妇购买了浦东新区东绣路万源杰座苑8号楼一套“酒店式公寓”。2005年,当他们拿到房产证时,却意外地发现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屋类型为“旅馆”,且土地
同一套房的房屋类型出现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到底是性质一样还是有所不同?突如其来的变化让夏燕飞夫妇感到困惑。调查发现,购买万源杰座苑8号楼的许多业主都碰到了同样的问题。 “酒店式公寓的概念误区极易产生,购入之前一定要弄清性质。”对此,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指出。而事实上,万源杰座苑8号楼也正是在“酒店式公寓”和“公寓式酒店”的概念上,做了一次“移花接木”。 据许海波介绍,“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名称,在国家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之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具名“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其性质究竟是什么,社会上有着诸多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商住两用性质,即认为酒店式公寓既可以是酒店也可以为住宅;2、商用性质;3、公寓,即住宅。 许海波认为,严格来说,酒店式公寓是住宅。 首先从称谓看,酒店式公寓是“公寓”性质,“酒店式”不过是说明此种公寓采取类似酒店式管理,服务方式或管理模式不同于一般公寓。 其次从法律规范上看,2003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其“附录一”中对酒店式公寓和公寓式酒店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解释,即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因此2003年12月之后,酒店式公寓的性质即是公寓(住宅);2003年12月1日前,酒店式公寓的性质问题虽无政府部门的明确规定,但据了解,规划部门在具体操作时,均按如下原则处理,即只有在居住用地地块上才批准酒店式公寓建筑。 酒店式公寓购置风险规避 许律师提醒准备购买酒店式公寓的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一些事项,尤其要明确约定房屋、土地的性质及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房屋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来说,消费者在购买前最好能要做到以下几点: 1、查清房地产的性质。通常的途径是,要求开发商提供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如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也可自行至有关部门请求查询。 2、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房地产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现行工商与房地产部门制定的预售合同格式文本中,未包括土地使用权年限条款,就此消费者可与开发商进行补充约定。3、注意合同用语,合同中用语的法律涵义应该明确,不致产生歧义,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