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桂茹
引领中国前20年改革开放之先的深圳经济特区如今向何处去?对此,举世瞩目。最近,深圳一项被人们称为“免责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立法出台,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不小的争议。赞成者认为将改革创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是鼓励和保护改革者大胆创新。反对的则认为,免责条款
易成为领导者在工作失误时开脱责任的保护伞,也会成为一些人假借改革谋取私利的护身符。
专门为改革创新立法,不仅在全国首开先河,在世界各国也属罕见。究竟为何要为改革立法?日前,记者就此专访了几位《条例》起草人和参与者。
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结束了
“此项立法是为改革修了一座大坝,可有人只看到了泄洪口。”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该《条例》起草人之一的刘曙光,谈起对条例的争议时这样说道。他说,《条例》的本意是通过立法来引领、规范改革,达到促进改革的目的。刘曙光认为:改革开放初期缺乏经验,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这也是前期改革创新的缺陷。在深化改革阶段,必须规范有序,不能单纯靠行政推进,改革创新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处理。通过立法确定改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用立法来保护、促进、规范改革创新,以“免责”激励改革非常必要。“现在的改革是理性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应该结束了,应该用法律来引领和规范改革了!”刘曙光说。
我国历经20余年的改革,大量采取先改革后立法的方式。这种以政策为主、人治痕迹明显的改革方式,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备,其操作空间已经越来越小,而且明显与我们国家法治的发展方向不相符合。20年后的今天,深圳的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是改革在立法层次上的探索。刘曙光说,这项立法不仅对深圳的改革创新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对全国一些发达省份、尤其是对改革创新处于超前地位的地区,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改革成为法定责任 主动权还给公众
改革开放20多年了,这个时候来为改革创新立法是不是滞后了呢?参与此项法规讨论的深圳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不这样认为。他说,中国改革的攻坚阶段刚刚开始,更艰巨的改革序幕刚刚拉开,而且必然要触及到各方面深层次的利益。因此,《条例》出台恰逢其时。
《条例》的一个亮点是:明确改革创新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过去强调的是机关的执行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被动的。《条例》的出台,使改革成为法定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命令,不改革就是违法,就要追究责任。同时规定,改革创新与法律冲突时,如果改革措施时效性强,可以先提请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后先行改革,后再改法。
由谁改革和为谁改革?针对这个问题,《条例》专门有一章“公众参与”,将听证会作为法律程序确定下来,这是一个新的突破。《条例》明确指出,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在正式表决之前将方案或方案要点向社会公示。改革效果评估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奖励提出好的改革创新建议的市民,这是很大的制度创新。
刘曙光说,以前的改革模式,主要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是至上而下的改革,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的体现相对较弱。新一轮改革创新必须规范、有序,增加改革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改革创新的主动权要交给公众。
改革失败者可以免责
《条例》最大的争议是改革失误可以免责。免责的3个条件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谋取私利;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究竟应不应对改革失败者予以免责?刘曙光解释说,深圳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由于改革创新带有风险,一些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既不让位,又不作为。这种庸碌状态是阻滞深圳改革进程的大敌。“免责”是一种鼓励改革的信号和姿态,通过激励政策和免责政策的实施,让那些面临困境的改革创新者抛却顾虑,挺直腰杆,再接再厉。
乐正认为:把“免责”的规定写进《条例》,是从法律的高度对改革创新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因为任何改革都有风险,就像搞科学试验一样,改革出现某些偏差、意外,是应该允许的。如果不区分情况,将所有风险都让改革者承担,不仅不公平,而且会挫伤锐意改革者的积极性。更何况,《条例》第41条在免责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对免责也有了限制,并非无原则试错。
有学者质疑,在越来越强调“官员问责制”的政策大背景之下,提出这样的法规是否在客观上为改革官员寻找法理保护伞呢?改革失败免责是否纵容官员妄为?乐正说,希望关注此事的人们理性地留出一个观察期,不要急于下结论。深圳改革创新立法本身也是一种改革尝试,难免存在不足和缺陷,今后会根据实施效果和形势发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