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下称《执行意见》),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更便于外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其监管,防止一些公司打着办事机构的旗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商独资公司,即《公司法》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否适用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会对外商独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为了保持有关外商独资企业法律的连续性,《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作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另外,《执行意见》既有依法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登记手续、优化投资环境方面的内容,也有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类型、设立方式、治理结构、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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