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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需解决与客户保密的冲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18:24 法制日报

  就反洗钱法草案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

  本报记者 陈晶晶

  4月25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备受瞩目的反洗钱法草案首次被提起审

  议。为什么要关注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又应对实践中的哪些重大制度进行总结,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教授。

  “一规两办法”不适应现实需要

  法律意义上的“洗钱”,是把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转换、转让、转移等方式,隐瞒和掩饰其来源和性质,成为表面合法的收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表示,我国现行的反洗钱相关法律级次和效力都比较低,且系统性、协调性差,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不佳。

  对此,刘隆亨介绍说,除刑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外,目前反洗钱主要依据“一规两办法”,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三个行政规章显然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他引用数据说,我国每年的洗钱数额不少于2000亿元,约占国民收入的2%,2004年统计我国约3000名逃往国外的不法分子,带走500亿元的资金。我国资本外逃数量已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占世界第四位。

  “反洗钱法从世界范围来说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我国制定反洗钱法具有填补空白性质,这次立法中需要明确反洗钱法的法理基础和对重大制度进行总结研究。”刘隆亨说。

  反洗钱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首次提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中规定,“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的预防监控,也就是说,反洗钱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而制裁和打击洗钱犯罪仍由刑法作出规定。刘隆亨认为,预防监控洗钱需要多个部门的参与,反洗钱法必须明确不同反洗钱机构的分工与职责。

  他认为,参与反洗钱的机构应包括四个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专门机构和国家司法机关、反洗钱信息机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由于反洗钱斗争的政策性、法制性突出,因此应建立“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与分工、管理与监督。

  刘隆亨解释说,“统一领导”指反洗钱活动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制度措施必须由中央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实施,这个部门应该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要在法律上具体规定它的职责;“分工负责”则是反洗钱法应明确规定其他各机构的应尽职责。

  他表示,作为反洗钱的核心主体,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目前在反洗钱的基础性工作方面仍较薄弱,需要反洗钱法进行专门的具体规定。

  区分“客户识别”与“客户保密”

  按照草案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信息机构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的线索。

  刘隆亨说,实际上目前国家也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可疑交易,但却存在巨额举报奖金无人领取的现象,这与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和公开透明的宣传不够有很大关系。

  此外,尽管《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都早已制定颁发,但这种行政规章规定的报告制度法律基础也不足,与我国

商业银行法确定的“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原则”存在冲突。

  刘隆亨认为,反洗钱法需要强调,建立大额提现报告制度和大额支付交易登记备案制度及其对所保存的记录负有责任的机构要严守机密;要明确规定建立识别客户制度与商业银行法规定为客户保密是不同性质的两件事,结合实际专门制定反洗钱活动的保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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