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5月9日电 (记者 陆裕良 朱薇) 记者9日从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获悉,该市政府将出让水电开发权,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投资开发除在长江、乌江、嘉陵江干流之外、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年限一般为50年,由其向政府缴纳出让金,以规范水电开发市场,促进水能资源有序开发。
根据9日审议通过的《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
政府为水电开发权出让主体,在其授权下,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按权限承担出让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据了解,目前国家对水电开发权出让问题还未作统一规定,但部分地区已进行一些探索。如浙江省2003年就规定要全面推行水电资源有偿出让制度和建立水电开发补偿制度。贵州、陕西等省也建立了水电项目开发权出让制度,逐步以市场运作机制规范水电开发。
根据《办法》,水电开发权采取竞争方式出让,竞争出让失败的方可协议出让。投资者应在自水电开发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办理水电站项目核准手续,逾期有出让权的政府可以收回开发权重新组织出让。投资者未经出让实施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让依法取得的水电出让权。
同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特殊情形下经有出让权的政府批准,出让实施部门可提前收回开发权,但应给投资者一定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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