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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坚固长城VS脆弱防线——《创建廉洁家庭》一书读后有感(06-5-8)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17:13 审计署网站

  读罢《创建廉洁家庭》读本,掩卷独立,久久不能平静。

  毕竟,家庭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生活的一个重心,我们不仅大部分时间在家庭中度过,家人、亲情更可以说是我们生活的精神支柱。家庭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陶母教子、乐羊子妻等反映家庭廉洁的传统美德的故事流传青史就是很好的证明;但同时震惊全国的“慕马案”等多起腐败大案也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可谓贪心一动,
家破人亡。就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家庭可以使得一个人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克服自身存在的困难和障碍,不断取得进步;但若处理不当,家庭恰恰可以成为惰性和恶习的温床,导致人的利令智昏,甚至违法乱纪。对于公务人员来说,家庭既可以是其抵御诱惑、反腐倡廉的坚固长城;也可能成为打开其心理缺口,使其走向腐败的脆弱防线。

  所谓对症下药,对于某些公务人员,由于其家庭不能抵御各种诱惑的侵蚀,在利益面前防线崩溃,使其为了家庭的私利而腐化堕落的现实,应先分析家庭在公务人员腐败蜕变过程中所表现的类型与特征,才能抓住病根。笔者分析如下:

  一、家庭成员充当典型贿赂行为的二元主体一方的代理人

  此种情况一般表现为公务人员知情且夫妻双方唱双簧,一人办事,一人收钱,或虽无故意,但不制止,放任其配偶收受财物。此种非典型形式的贿赂往往与洗钱犯罪相结合,如“一家两制”,一人从政,一人下海经商办企业,把受贿所得说成赢利或者炒股所得等。

  二、家庭成员充当对典型贿赂行为中财物的收受者以及非典型性贿赂行为的其他非物质性等价物的收受者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对象仅限于“财物”,贿赂犯罪的成立以对财物的实际占有为条件。行贿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如提供免费出国、旅游,提供赢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等等,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以规避刑法规范,逃避打击。或者为公务人员的家庭成员提供其他非物质性贿赂,如提供某些内部信息,旅游机会,子女免费上学,入党提干,为其提供有利的舆论宣传等进行交换。

  三、家庭成员以各种名目成为掩盖典型贿赂行为“非法交易”的本质的工具

  较为常见的掩饰有:以借贷为名行贿赂之实,即将贿赂行为伪装为合法的借贷行为;以礼尚往来为名义进行贿赂,如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住院、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钱、压岁钱、礼金,有的以奖金、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故意在打牌赌博时输给对方,等等;以权利入股的方式贿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凭借其特殊身份或者地位所形成的条件,在没有入股资金,又不参与经营管理,而且不分担经营风险的情况下,仅凭借权利获得红利等等。

  不难看出,家庭对于公职人员影响之大,稍微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后者偏离正确的航向,甚至触礁沉没。

  笔者认为,治理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甚至生死存亡的大事,考虑到家庭在公务人员廉洁、腐败两极选择中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首先从制度和法律上对于家庭在公务人员个人发展过程中予以疏导和监控,加强立法和政策规范,如通过司法解释对刑法中相关罪名中涉及的近亲属、亲友、关系人等概念作扩大解释,最大限度将腐败和导致腐败的各个环节、人员纳入制裁范围。这就使公务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违纪成本大大提高,严厉制裁的心理威慑力会使其不敢轻易越过雷池去碰触腐败的高压线。

  法律制度的强制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只是治标,若要治本,还是要从思想根源入手,在重视公职人员本身的思想品质与政治立场教育和培养的同时,更应开展各种活动促进和提高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全社会公民道德素质和廉洁观念。尤其要提倡创建廉洁家庭,提高每个家庭成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责任感,增强每个家庭成员反腐倡廉的能力,防止由于公务人员家庭成员思想的蜕变,为攻破公务人员最后防线打开缺口,造成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局面。具体活动的开展,如:发放“争当廉内助,树立好家风”倡议书;提倡鼓励多读廉政书籍;组织廉政教育讲座或报告;召开家庭助廉座谈会;开展“廉洁家庭”、“廉内助”评选活动;等等。构建起家庭监督网,加强与干部家属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让家属们当好“廉内助”,共筑反腐倡廉的坚固长城。

  家庭,坚固长城还是脆弱防线,这对于我们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大业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可以起到防患未然,甚至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家庭助廉,公民有责。我们要借助荣辱观的教育势头,夯实基础,为公职人员的良好操守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家庭氛围,创建廉洁家庭,将家庭作为反腐倡廉的坚固长城的作用最大程度发挥。家庭助廉监督应与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一起,三管齐下,共同构建起党风廉政建设“互廉网”,让廉洁之光普照社会各角落。(作者: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郭红岩)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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