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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有资产法》的基本定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10:34 国资委网站

  《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宗旨定位

  从法理而言,《国有资产法》能否充分实现法律的效能,在于其相对的完备性和稳定性,而完备和稳定的法律取决于其内容规定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前瞻性,广泛的适用性和前瞻性则取决于国有资产立法理念能否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利用和管理的本质特性。只有明确国有资产利用和管理的本质特性,才能从法律上界定利用和管理国
有资产的各主体能够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利用和管理的本质特性即为国有资产的价值属性。

  制度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制度安排的根基,不能脱离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谈改革和调整;社会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制度确立和完善的终极目的,不能只注重个人利益的激励,而忽视了社会整体利益、共同利益;经济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国有资产的制度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共同构成了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制度安排的价值基础,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才能促使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制度安排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因此,《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宗旨定位应该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人民。

  《国有资产法》调整范围定位

  笔者认为,国有资本是国有资产利用的一种形式,不能包含全部的国有资产,且如果定义为国有资本,实际上缩小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使国有资产的利用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调整,也必然使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处于一种修修补补的状态,降低了国有资产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现在国有资产的分类并不是绝对而界限分明,随着资源性国有资产利用和保护的调整,对于一定范围内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资产化管理已经成必然,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资产化意味着其从资产的性质上转变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而行政性国有资产的初始目的不是营利性,但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很难避免营利性。因此,以纯粹的分类而界定国有资产法的调整范围欠科学。

  国有资产应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法》的制定不能只为了解决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的问题,还应该高瞻远瞩,切实而长远地解决国有资产利用和管理的问题;不能只解决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问题,而忽视资源性国有资产和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的统筹;不能只解决非金融性国有资产的利用和管理问题,忽视与金融性国有资产利用和管理在法律上的协调和统一。

  《国有资产法》内容架构定位

  《国有资产法》应该是一部关于国有资产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一部关于国有资产运行和组织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一部关于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因此,其内容架构的定位应该涵盖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即对国有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规定,具体而言,应包括国有资产组织的管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国有资产监督。因此,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法》在内容架构上应进行如下设置。

  总则编:规定国有资产的种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界定等。

  国有资产组织管理编:规定国有资产利用和管理主体的法律形态和权利义务。从国有资产本身的自然属性和制度属性而言,国有资产利用和管理的主体应该分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机构(资本经营、生产经营、资本与生产混合经营)、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开发与保护机构、非经营性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编:对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统计评价等基础管理内容进行基本规定,包括基础管理应该遵循的原则、采用的程序和方法。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编: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的形式,投资原则,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与交易等。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编:规定国有资产收益和分配的原则,种类和方式,资本金预算管理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编: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原则等。

  资源性国有资产编:规定自然资源利用、管理、保护和开发的基本原则、制度设置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编:规定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使用国有资产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等。

  法律责任编:规定国有资产纠纷的处理、违反国有资产法的情形与责任等。

  最后,是附则编。(摘自:

中国经济时报 )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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