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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信箱】房贷险理赔注意“意外伤害”界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08:20 每日经济新闻

  吴喆 特约撰稿[2006-05-08]

  去年初,顾女士买房时投保了房屋贷款保险,并以丈夫作为这套房屋的主贷人。去年底,顾女士丈夫突发脑中风,出院后瘫痪在家,几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力偿还贷款。顾女士申请理赔,却被告知由于她丈夫是因疾病导致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不属保障范围,不能获得理赔。顾女士大惑不解,这样的飞来横祸为什么不能得到保险补偿?

  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简称“房贷险”,是一种保证保险。房贷险的保险责任分为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其中,还贷保证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贷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是连续三个月。在上海统一实行的2004版房贷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有明确定义: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还特别提到,被保险人的疾病、猝死或在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顾女士丈夫是脑中风导致丧失还贷能力,属于疾病原因,依据保险合同,确实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房贷险中,主贷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原因的界定,历来是保险理赔纠纷的一大问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房贷险保户,一旦出险,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尽早保持沟通,提出理赔事宜,这样会减少很多麻烦。

  本报《保险周刊》与第一财经广播频率FM97.7(AM1422)《今日保险》节目联办“保险信箱”栏目。如有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投诉,可拨打61213800-614或62780977(上午11: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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