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国今后克服处理外逃贪官的法律困境提供有效模式
本报记者 秦旭东
北京报道
在4月25日至4月29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批准了中国和巴西、西班牙的引渡条约,中国和西班牙、法国的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协定。
其中,中国和西班牙之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备受关注,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签署批准的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
北师大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曾在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工作多年,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和余振东案中中美司法合作的全过程。
黄风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的时候表示,和西班牙的双边引渡条约是个重大的突破,为我国今后克服处理外逃贪官的法律困境提供了有效模式。
西班牙是个突破口
《21世纪》:如何看待中国和西班牙之间签署批准的双边引渡条约,它的突破性意义在哪里?
黄风:我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最大的障碍就是死刑问题。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废除了死刑,它们在和中国开展引渡合作时,都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求对被引渡的人不能判处死刑。
中国与西班牙的双边引渡条约第一次明确规定,如果对被请求引渡的人可能判处死刑,那么被请求国可以拒绝,除非请求国作出足够的保证,承诺对被引渡的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它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条约里第一次把“死刑”两个字写出来;第二,它规定了一种克服死刑问题带来困难的方式。
西班牙是个突破口,有了这个模式,以后我们跟欧美等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时,法律上的障碍就有办法克服了。
《21世纪》:欧盟常常以一个统一体的身份对外签订条约,有没有可能统一和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呢?
黄风:欧盟和美国的引渡条约就是这样签的。但是,即使是以统一整体对外签署,缔结以后也需要每个国家批准,否则对该国无效。
签订之后,还要经过立法程序批准,而且必须是双方都批准,互换批准文书之后,才算正式生效。现在已经有26个国家和中国签署了引渡条约,包括这次要审议批准的和西班牙、巴西的引渡条约。
最好是缔结引渡条约
《21世纪》:余振东归国,“二许”在美国被起诉,您曾评价这是引渡遭遇法律障碍时的有效替代方式,但是这些经验只限于个案,治本之策是否还有赖于法律障碍的消除?
黄风:要解决问题,最好是缔结引渡条约。缔结引渡条约以后,相互之间引渡逃犯,就是一种国际义务,具有强制性。除非在某些情况下,不符合引渡条约规定的条件。
本次获批的还有中国和西班牙、法国的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协定。刑事司法协定主要是关于双方送达法律文书、协助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合作,在追逃和反腐败有关的方面,利用这个机制可以有效地追讨被转移出去的资产,可以请求协助调查资产的下落,进行财产冻结,甚至是没收。
《21世纪》:像余振东案模式,或者以后实行引渡,都面临一个问题,我们可能要承诺对被抓回的逃犯不判死刑或者判处比较低的刑罚,有人担心这会影响我国的法制统一和司法主权的行使。
黄风:我们可以采取比较务实、灵活的做法,权衡利弊,该做出承诺的就做出承诺,比如余振东案,否则可能解决不了问题。这对我们的司法主权确实产生了一定限制,但是不把人抓回来,在个案上,司法主权一点都得不到行使;而作出一定让步,还能行使一部分或大部分。
另外,中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引渡国对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被引渡国做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
量刑的问题包括判不判死刑、判什么样的刑罚。引渡法是允许并且做了程序性规定的。有国内法基础,并不违反法制统一原则。当然,我们具体做出什么样的承诺,如何讨价还价,涉及经验问题。
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
《21世纪》:为抓捕外逃贪官,我们在引渡和中外司法协助方面做出努力的同时,对国内法的改革有什么考虑?
黄风:从国际合作的角度讲,有必要考虑对一些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的问题。这样能比较彻底地克服引渡中的困难。
有人认为,在犯罪嫌疑人外逃、失踪或死亡的情况下,对其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通过缺席审判的途径。我不这么认为。中国现行法律不承认缺席判决,不利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从发展趋势上来说也是越来越少的国家适用。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设立独立的司法没收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外逃、失踪或死亡,只要能证明你的财产是违法犯罪所得,就可以做出没收决定,而不以对当事人的定罪为条件。
《21世纪》:这次审议的《反洗钱法》和《刑法修正案(六)》,试图通过加强反洗钱及其国际合作,来反腐败。此外还特别规定对重点公职人员的帐户进行监测等,你怎么看这种努力?
黄风:经济犯罪中向外转移资产,都是用洗钱的方式。如果我们有比较完善的反洗钱机制,并能有效执行,就能防止资金外流。以前我们规定的反洗钱罪,由于上游犯罪范围比较窄,包括贪污腐败等犯罪都没有纳入,实际上没有判过什么洗钱罪的案子。这次刑法修正案就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主要还是追查资产的走向,包括信息交流;另外一个是要求冻结和没收。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组织,本身并不是执法机构,主要是制定标准。这些标准要求比较严格,有利于提高反洗钱的能力,同时可以为成员国之间交流信息提供合作平台。
对重点公职人员的账户进行监测,是联合国反腐公约的规定。公约主要针对身居要职的公职人员及其亲属,甚至秘书等有亲密联系的人。但是真正实行起来比较困难,首先很难界定对什么样的公职人员进行监控;二是没有比较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和账户实名制,难以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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