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困扰法院多年的难题,强制执行立法的背后有着相当复杂的原因。如何破解这些难题,成为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强制执行立法上遭遇的最大“瓶颈”。
立法的技术困境
“我们现在的试拟稿在进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我们需要走出困境,
用更宏观的立法思维来处理这些问题。”《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课题组参与人之一谭秋桂向《财经时报》表示。
谭秋桂说,《强制执行法》在理论上仍然存在问题。比如对执行权的介定,理论界这些年都研究得比较热,但至今仍没能形成定论。到底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或是司法、行政权的混合权力,大家都没有一致的声音。
谭秋桂还提到,这也涉及体系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满意,法院也不满意,到底问题出在哪里?这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事人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尤其是债权人自己没有调查权,如果他有调查权,法院的工作量也可以相对减少。
另外,在执行救济上,因为中国的司法体系受到国家传统的影响,与行政体系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一些冲突。
谭秋桂认为,中国以前没有执行救济,即使有,也不会那么做。因为如果实行执行救济,首先会给法院带来工作量的问题。即便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究竟是由法院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法官来审,还是放到一般的民事法庭去审理,又成为摆在面前的难题。
立法的利益博弈
谭秋桂称,“立法利益的博弈主要来自我国权力分配的关系。” 他举例说,执行监督就成为现在最大的焦点。理论界目前有两派意见:一种认为执行就不能监督,因为监督会影响效率;另一种则认为执行需要监督,不监督权力就会滥用。
现在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抗诉。这就完全否决了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权力。这样很明显会带来副作用,因为现在执行乱的问题还非常严重。
拖延执行、乱执行等现象屡屡出现,但却没有办法监督。也就是说,外部没办法监督,只有上级法院才能监督下级法院,但它始终在内部进行运作,公平公正在这里受到了严重的挑衅。
“现在有的法院认为监督就是‘碍手碍脚’。实际上我们换个角度来说,监督就是保护,可以保证它按规则行事。” 谭秋桂说。
《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在法律界也有反对的声音。有的法律学者认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行,再将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显得有些多余。
对此,谭秋桂解释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然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强制执行法》如果放在《民事诉讼法》中,能不能做得那么完善,这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另外,两者立法的宗旨如果不一致的话,会影响执行程序本身的科学性,甚至影响整个执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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