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紧盯刑法修正 违法矿主可能加刑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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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 11:40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温秀 来源:中国经营报 一方希望以严刑峻法惩戒频频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矿主”,另一方则反对动辄通过加重刑罚来解决社会问题。安监总局与《刑法修正案》起草者的分歧贯穿于法案修正的始终。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第六稿再次进行了审议。
《刑法修正案》的建议体现了双方暂时妥协的结果:强令他人冒险进行违章作业,发生重大事故的,最高获刑从原《刑法》中规定的7年增加到10年有期徒刑。 “间接故意”成风 量刑须从严 安监总局坚持从严惩处“违法矿主”的观点在此次审议中得到与会人员的支持。 “最近山西原平的医院爆炸案,如果按以前条款处理,最多只判7年,这显然太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闻世震说。 长期在一线从事安全生产事故司法实践的晋中市司法局原局长李其文告诉记者,重特大事故一般属于过失犯罪,但从近年的司法实践看,一些事故的责任人明知故犯,甚至在接到停产整顿通知单后依然照常生产,明显带有间接故意的性质,理应严惩。 “从刑事政策看,刑法量刑的重要原则就是区别对待,但目前无论立法,还是实践,都没有有效贯彻这一原则。”李其文建议根据一般过失、比较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等几种情况,对量刑幅度进行具体规定,最高量刑可以考虑无期。 杜绝事故当重管理轻惩戒 但是部分专家显然对此持反对意见。 “火箭上天还有失事的可能,何况每天进行的生产作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阮齐林反问记者。他认为,通常来说,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大多为过失犯罪,并非主观故意,所以量刑不宜过重。而不该开的煤矿照开不误,最后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多半有“后台”撑腰。对于此种情况,完全可以依惩治贪污受贿的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此外,安全生产事故原因的复杂性,也客观上支持着反对“重刑”的观点。 某地方煤矿管理部门的纪检书记告诉记者,许可证是煤矿生产的前提,但事实上,许可证的滥用非常普遍,而且只要其中一个过期,就属 “非法生产”。所以许多矿主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办证,对安全生产无暇顾及。而在现实中,一纸许可证对安全生产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许多发生矿难的煤矿都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如:2004年安监部门曾试图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煤矿的安全准入门槛,但当年第四季度,就发生了四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次年正月初五又发生了一次死亡200多人的辽宁阜新矿难。而这些企业均领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外,该人士还认为,工人素质是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瓶颈,这绝不是靠事后处罚可以解决的。“一个40多人的地方煤管局管理500多个矿,但真正熟悉业务的却不到10个人,而且,减员增效也使富有经验的四五十岁左右的工程人员数量锐减。很多事故发生时,高危岗位的工人都是经验不足的年轻人。” 尽管分歧巨大,但双方在一个问题上的观点趋于一致,即:事故频发的态势须用法律的威严加以遏制,同时也应依靠加强管理。具体量刑从严还是从宽,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法律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