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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国资委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10:33 国资委网站

  为规范衡水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及国家和省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并按照“中共衡水市委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分工方案》的通知(衡办字[2006]6号)”要求, 就进一步规范衡水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提出
如下意见: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必须按照“3号令”的规定,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产权转让和企业改制导致国有不再控股的,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改组改制,市直企业应按照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进行审批;各县市区企业可按照本县市区确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企业一般性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是处置车辆、房产、土地、设备等正常经营范围以外的资产),市直企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直的做法确定自己的审批程序。

  县市区制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须符合“3号令”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相关经济行为,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企业改组改制、对外投资、合并分立、产权转让、清算、股权比例变动、租赁、资产诉讼等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的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企业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或变相侵吞国有资产,防止因违规操作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都必须进入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严禁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企业一般性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处置车辆、房产、土地和设备等经营范围之外的国有资产,经国资监管部门批

  准并经中介机构评估后,由国资监管部门统一委托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处置。企业不得私自违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的,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股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企业处置单项或少量国有资产的,工商、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依据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中介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不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的,工商、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不得给予办理过户和变更手续。

  五、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处置国有资产以及为其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的企业、个人和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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