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经营者需到贸服部门备案登记没有“档案”不准卖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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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5:56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4月27日讯(记者 李松)除工商登记外,酒类经营者还要到贸服部门备案登记,没有“档案”将不准卖酒。今天,记者从市贸易服务局获悉,我市将全面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对所有酒类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实现酒类商品的全过程监控。 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酒类生产企业有120余家,批发零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两万家以上。由于酒类市场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业户分布广泛,而且酒类品种多,市场经营秩序
今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日前,市贸易服务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在济南经营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的企业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向市贸易服务局备案登记;在各县(市)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需向相关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从现在起到6月底,已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酒类经营将实行溯源制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该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它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批发经营者须主动开具“随附单”,实行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随附单可理解为酒类商品的身份证。 此外,据了解,《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