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首次提交审议 剑指黑色通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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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16:29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秦旭东 北京报道 在4月25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与此相关《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也第二次提交会议进行审议,扩大反洗
监管体制和机构将作调整 反洗钱法起草小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远25日向记者介绍,在国际国内洗钱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制定反洗钱法是“打击洗钱犯罪和上游犯罪”、“维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的需要。 反洗钱立法从2004年3月正式启动以来,有包括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监察部等19个部委同时参与,为新中国立法史上少见。 作为反洗钱的监督、管理机制,反洗钱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相关部门对主管的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另外,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界首、分析和移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信息。 按照草案设计,监管体制和机构将作调整,不再区分本外币,而由反洗钱主管部门(即央行)统一负责。据了解,早先已有不少地方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的反洗钱部门升格,同时将外汇管理系统的反洗钱部门并入。 草案还规定了反洗钱调查制度,对涉嫌将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的,主管部门具有查询和冻结相关账户的权限,冻结期限最长为7天,在这期间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而信息中心主要是“接收、分析、移送可疑交易报告”,草案也对其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俞光远说,“反洗钱信息中心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的桥梁和纽带,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和重要基础。” 目前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只是央行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手段和方式也有很大局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机构要求获取相关信息,也不能以自己名义向公安和司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线索。 以反洗钱机制反腐败 4月12日,央行公布了正在制定中的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三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而目前央行已经制定的有三个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等洗钱易发、高危的领域已经成为反洗钱的重要前沿阵地。 此外,草案还规定,房地产企业、贵金属和珠宝行、拍卖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也要承担反洗钱义务。在这些资金流量大的行业,以及直接或间接接触大量财务变动的领域,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和人员。 前述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需要在内部设立反洗钱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和和合乎规范的反洗钱监测和报告制度;在日常交易中要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身份,对身份不明、资金情况不清的客户,不得提供服务,可以向工商和公安机关核实客户信息;对客户信息和交易资料,至少要保存5年,涉及可疑信息的,至少要保存20年。 对于违反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和人员,草案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而且实行“双罚制”,不仅对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都要依法惩处。 俞光远介绍说,这里面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监测他们的账户和资金往来,利用反洗钱机制来反腐败。 此次提交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以前的四种(黑社会组织犯罪、走私罪、毒品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两大类。 通过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有利于把携款外逃的贪官缉拿归案,打击腐败,是目前可见的最现实的好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