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高山案”涉案人员分别处理策略遇阻,高山司机刘静监视居住暂获自由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段宏庆】日前,《财经》记者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中行)巨额存款失窃案主犯高山的司机刘静已经被撤回起诉。
今年3月7日上午,哈尔滨中院曾经公开开庭审理刘静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哈尔滨市检察院指控刘静涉嫌票据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哈市检察院指控,33岁的刘静为原河松街中行行长高山的司机,在河松街中行巨额存款失窃案中涉嫌参与票据诈骗犯罪。刘静在案发后出逃,在逃期间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
公诉人认为,刘静在明知高山是用伪造的企业对账单、转账支票等银行票据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帮助高山将上述伪造的银行票据以“上门服务”方式送给东北高速等在河松街中行存款的储户,帮助高山欺骗上述储户,诈骗人民币共计7.832亿元,犯罪数额巨大(参见《财经》网络版3月8日专稿 “高山案”余波:目击刘静庭审)。
但庭审中,刘静当庭翻供,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种种疑义。刘静强调,自己只不过是高山雇用的一个司机,按照高山的意思“完成其交予的活儿”,至于有什么问题,他并不知情,并非“明知”。
辩护律师为刘静进行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和诱供的行为,所以刘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其次,律师称,河松街中行案中很多问题还没有查清,主犯高山也没有落网,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给刘静定罪是不合理的。至于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辩护人指出,刘静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构不成犯罪。
该案没有当庭做出判决。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审期限为两个半月,而刘静案是于今年2月19日起诉到哈市中院,在审限届满前,哈市检察院主动提出“撤回起诉”,哈市中院予以批准。
《财经》记者从刘静辩护律师处获悉,哈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将刘静案退回哈市公安局“退回补充侦查”。由于这已经是刘静案第三次退补,所以公安机关不得不对刘静改变强制措施,不再对其羁押,而是采取“监视居住”。
刘静案并非“高山案”的第一个刑事案。《财经》获悉,在刘静之前,河松街中行原副行长刘涛、会计陈佳涉嫌渎职犯罪案件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2006年1月,刘涛和陈佳均因渎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缓刑三年。
而在刘静之后,3月13日,与中行“高山案”相关的又一起案件在哈市中院刑事一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范春学是黑龙江世纪绿洲投资公司(下称世纪绿洲)和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东高)的法定代表人。公诉人指控范春学涉嫌票据诈骗罪名,指出范在2003年初至2004年末伙同李东哲和高山以世纪东高公司承建工程需要融资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骗取黑龙江省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将人民币3.09亿元存入世纪东高公司在河松街中行的账户中。而这些钱后来被高山利用虚假票据占为己有。但范春学在庭审中也未认罪,该案也没有当庭做出判决。截至发稿,范春学案尚无结果。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中行“高山案”的处理让人十分困惑,因为在主犯抓捕没有进展的情况下,匆忙对其他个别涉案人员的逐一审理,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全貌变得模糊。现在刘静案处理遇阻,正说明这一策略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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