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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符合条件公职人员账户受重点监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15:10 南方日报

  备受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于昨日至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审议,中国反洗钱法就要“利剑出鞘”。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法案的出台和实施,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为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草案中令人注目地引入了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通常情况下(指在开展新业务时)的客户及其代理人身份识别、超过限额交易或发现可疑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对于低风险客户的简化与免除身份识别的情况。

  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

  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可向公安工商核实客户身份

  为了给识别客户身份创造可行的条件,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出于给反洗钱信息的分析、调查和侦查提供资料依据的考虑,草案还规定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规则,草案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草案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可疑交易的标准设定比较复杂,有的国家在法律中只规定原则性的标准,具体标准则由法规、规章或行业指引来规定。目前一些国家采取了对交易进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评估方式。

  拍卖行律师所也有反洗钱义务

  持有大量现金,对犯罪集团来说是件极其危险的事情。因此,有些犯罪分子就通过购买珠宝、古玩以及贵重艺术品等,以此为载体转换现金形态,同时也便于走私和变现。

  为此,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不仅规定银行、

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还规定
房地产
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草案规定,除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链接

  中国洗钱有多大规模?

  “国际上有上述相应估计,但具体到一个国家中存在多大的洗钱数量,各国情况都不一样,不好估计,也没有过硬依据。”参与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说。针对有关专家提出的中国洗钱数量,人民银行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这个数字也是估计出来的,仅供参考而已。”

  虽然资金规模无法确定,但洗钱对我国经济的危害不可低估。据人民银行的数据,自2004年4月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间,累计接收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65.44万笔,金额2480.23亿元人民币和769.2亿美元,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在2004年中,我国已成功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4.4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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