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等可有限责任合伙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11: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与现行合伙企业法相比,草案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从而鼓励风险投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在中国的发展。 草案增加“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等内容。此外,草案还对另外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25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随着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合伙企业法的有些规定需要修改完善。 严义埙说,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制度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使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在异地发展业务。 由于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 草案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就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执业风险基金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此外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