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点查办三类商业贿赂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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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10:23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全国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召开 张耕要求 高检院日前出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本报沈阳4月25日电(记者丁海东 赵文良 宜振鹏) 全国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今天在沈阳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张耕强
辽宁省省委副书记王唯众到会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传达了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贾春旺检察长对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指示。 张耕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在专项工作中要重点查办下列三类案件:一是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二是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对于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案件,必须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三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那些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他表示,在严肃查处国有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肆行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要依法予以惩处。 张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高质量地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切实加强对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的诉讼监督。同时要积极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张耕强调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在专项工作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顺利进行。 张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力度,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同查办其他领域贿赂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结合起来,推动整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各项诉讼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又讯(记者丁海东 赵文良 宜振鹏)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检察机关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要求,并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执行。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依法运用侦查、批捕、起诉职能打击各种商业贿赂犯罪,对有关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推动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法律职责,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做好专项治理中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 为确保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等专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意见》要求突出办案重点;积极拓宽案件来源渠道;集中力量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配合,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全面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界限,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