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罗莉
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数字版权政策的重要执行工具,既应当受到反技术规避规则的保护,也应当受到其限制。
美国和欧盟过于严厉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在给版权人提供强大保护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
负面效应。中国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不仅失之模糊,甚至某些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值得商榷。
美国的技术保护措施
版权人希望借助国家强制力对其技术保护措施加以保障。反技术规避规则,即禁止避免、绕开、清除、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的法律规范,应运而生。
版权法上最早的反技术规避条款可以追溯到美国1984年对生产、传播窃听电缆通讯的设备的禁令。此后不久,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禁止生产和传播对卫星通讯进行解密的设备和方式的法律,并于1992年颁布了《家庭音像录制法》,将关于禁止损坏数字录音录像设备复制控制机制的条款纳入其中。
这之后,很多国家纷纷制定和完善了自己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例如美国于1998年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和欧盟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数字社会中统一版权和邻接权某些方面的指令》(以下简称为:欧盟版权指令)的反技术规避规则。
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法指令中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反技术规避行为条款和反规避设备条款。
据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04年美国音乐视频内容(DVD和VHS)较2003年的销量增加了51%,达到了3200万件,收入为6.07亿美元。反技术规避规则则从法律上为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提供了保障。以美国为例,自《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以来,已发生了多起根据反技术规避条款提起的诉讼。
值得中国借鉴和参照
在协调技术和法律的关系当中,美欧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从总体上来看是成功的,但也有一些失败的教训,值得中国借鉴和参照。无论是从体系还是具体的立法技巧上,美欧的反技术规避规则都有很多值得中国学习的地方,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其规则明确而完备,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和确定性。因为我们所提倡的有法可依,其中的法不仅仅指法律原则,更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机制。
美欧的反技术规避规则没有完全任由版权人利用技术保护措施随心所欲地对其版权作品实施控制,而是针对计算机科学研究和有利于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合理使用,分别制定了数个例外,值得中国仿效。
但是,美欧反技术规避规则给予了技术保护措施过高的保护,导致版权人过度依赖技术保护措施这一私力救济,不仅损害到版权关系中的消费者和公共利益,也威胁到版权法本身,应当为中国立法者摒弃。数字化封锁损害了市场竞争,扼杀了有创造性的中小企业,是在国际版权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中国尤其需要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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