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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9:5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李巧宁

  本报讯 《反洗钱法》(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销售机构、从事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的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承担反洗钱义务。

  草案要求,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实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心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制裁和打击洗钱犯罪由《刑法》作出规定,《反洗钱法》主要规范防范监控洗钱的活动。因此,草案中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的预防监控。实施预防监控的行为主体既包括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草案规定,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特定专门负责人。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反冼钱行政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行政管理职责,各方应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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