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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9:3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 吴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新修改稿,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产品的范围,并规定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去年10月和今年2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按照这一定义,农产品的范围仍然不够清楚。为避免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交叉重复,建议对农产品的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

  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本法所称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据此,新的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有些常委委员建议,草案应增加规定:国家逐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追根溯源,查明责任,依法处理。法律委据此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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