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房产销售商有反洗钱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9:20 每日经济新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开始审议反洗钱法 新华社[2006-04-2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反洗钱法。该法律草案旨在通过预防和监控来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以及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洗钱的上游犯罪。

  在这份草案中,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首次被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按草案规定,今后有反洗钱责任的单位除银行外,还将包括保险、证券机构、房地产销售商、从事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的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秩序,而且还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说,由于现行预防监控洗钱的法律体系不完整,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低,适用范围窄,已经影响了国家反洗钱的力度,因此有必要尽早出台一部专门遏制洗钱行为的法律。

  据两年前成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年末,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目前,中国在预防监控洗钱立法方面主要有中国

人民银行于2003年发布的三个部门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但其内容仅涉及银行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