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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首审反洗钱法草案 反洗钱重点监测公职人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3:13 北京娱乐信报

  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中国已高度重视严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行为,以切断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中的资金转移链条,加强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关注一】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草案】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还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解读】虚假银行账户、

股票账户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当作洗钱工具。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为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草案中令人注目地引入了身份识别制度。

  【关注二】

  重点监测公职人员账户

  【草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解读】为了给识别客户身份创造可行的条件,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出于给反洗钱信息的分析、调查和侦查提供资料依据的考虑,草案还规定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规则,草案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关注三】

  明确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草案】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解读】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可疑交易的标准设定比较复杂,有的国家在法律中只规定原则性的标准,具体标准则由法规、规章或行业指引来规定。目前一些国家采取了对交易进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评估方式。

  【关注四】

  房产销售有反洗钱义务

  【草案】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还规定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解读】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

  持有大量现金,对犯罪集团来说是件极其危险的事情。因此,有些犯罪分子就通过购买珠宝、古玩以及贵重艺术品等,以此为载体转换现金形态,同时也便于走私和变现。

  【关注五】

  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查

  【草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

  【解读】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

  负责接收、分析和移送反洗钱相关信息的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反洗钱预防监控和刑事打击的桥梁,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机构。

  【关注六】

  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

  【草案】本法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解读】“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中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我国对反洗钱的态度和立场历来十分鲜明和坚决,明确了一些重点打击地区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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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转移非法资金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是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其犯罪所得表现合法化的行为。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

  本版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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