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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非金融机构须承担反洗钱义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1:15 第一财经日报

  首次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提出,重点监控贪污贿赂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

  本报记者 赵杰 发自北京

  根据首次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下称“草案”),除金融机构外,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
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同时,昨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草案还提出,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将是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草案起草小组组长俞光远昨天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这是出于“加大反贪污力度”和“维护金融安全”的考虑,意味着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被列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

  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

  草案并规定,上述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这些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主体身份。”俞光远告诉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特定非金融机构”被明确为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之所以要强调这些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俞光远认为,是因为目前洗钱活动有从金融领域转移到上述防控薄弱领域的趋势,而这些领域又有现金流动频繁、交易数额大的特点,很可能为洗钱分子利用。

  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草案提出,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参加有关国际组织。

  反洗钱专家、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张起淮律师认为,此规定表明,中国的反洗钱范围扩大了,反腐败力度在加大,“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跟踪目前国际洗钱犯罪新特征更紧,进一步加强了与国际的接轨,具有务实性和超前性。”

  草案对执行环节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这些专门机构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监控,而专门负责人员将主要由这些机构来指定产生。”俞光远说。

  关于设立专门机构和专门负责人,张起淮认为,应有专项资金支持;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它们的独立性,“最好独立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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