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举行,六部和我们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和修订草案在这次会议上提请审议。其中《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部草案对1997年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做出了重要修订,允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鼓励民间资金和风险资金投资中小企业。
合伙企业是我国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约有合伙企业12万多家。不过1997
年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金和风险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热情。今天提请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就在原有普通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此外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严义埙说:“根据国家鼓励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社会的要求,需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由于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合伙制度,而且有的条文对设立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我国风险投资难以采用这一制度。”
根据草案规定,有限合伙是指,除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之外,其他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但只有对形成企业债务负有责任的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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