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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修订:确立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22: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孟娜 许林贵)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与现行合伙企业法相比,草案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从而鼓励风险投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开始修改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合伙企业法,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使这部法律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
现实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与现行合伙企业法相比,修订草案新增26条,删除2条,合并4条,由原来的9章78条增加到11章100条。详细>>>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25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草案说明时说,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3年底,依据该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有5.4万家,连同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6.7万家合伙企业,合计12.1万家。

  他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合伙企业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需要修改完善。

  草案增加“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等内容。

  此外,草案还对另外一种合伙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做出了规定。

  严义埙说,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制度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使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在异地发展业务。

  由于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因此,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

  草案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就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执业风险基金等内容做出了规定。此外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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