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股东入狱 改制公司能否被接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15:11 法制日报

  张亦嵘 张 鑫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当前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成为了2006年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的重要方面。毋庸置疑,保护国有资产、防治国有资产流失应该依法进行,这样才能避免
在保护国有资产的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

  日前,笔者采访了一起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接管改制企业的事件。这起事件对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如何避免私人财产受到侵害提出了新问题。

  股东入狱

  改制后的公司被接管

  贵州省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龙里县铁厂于1986年8月成立,是由龙里县国营资源开发总公司与龙山镇经委联合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1998年,为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龙里县人民政府以218万元的价格将铁厂转让给原铁厂厂长骆德甫。随即,龙里县铁厂改制为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炼铁公司),股东骆德甫出资168万元,骆德甫之子骆怀兵出资50万元。

  2001年9月18日,骆德甫因涉嫌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2006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骆德甫出资的168万元并非全部是其个人资金,其中有110万元是贪污原铁厂的公款,判处骆德甫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这样,龙里县人民政府于3月21日派驻工作组接管炼铁公司。

  工作组认为之所以接管炼铁公司是因为该公司是公共财产,而骆怀兵则认为龙里县政府接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司是个人购买的,属私人合法财产。

  曾任炼铁公司总经理助理的骆怀兵对笔者说:“公司的股份不光是我爸爸的,还有我出的50万呢,爸爸已经为他所犯下的罪行付出了自由的代价,可是我们成立的公司经过这几年努力经营已经增值了近千万,我们用个人财产投资的那些钱现在已经远远不止创办时的二百多万元了。而且刑事判决书认定龙里铁厂属于公共财产,那是我们买下之前的铁厂,刑事判决书并没有认定我们买之后的炼铁公司财产属性。如果按照龙里县政府通知说的炼铁公司属于公共财产的话,即骆德甫买厂后成立的公司仍属公共财产,那么骆德甫就不是把财产据为己有,也就根本不可能构成贪污罪。”

  骆德甫的代理律师、贵州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曾伟雄也认为,炼铁公司是私有的,其中有骆怀兵和骆德甫私人出资的财产。

  龙里县进驻铁厂的工作组负责人之一许建新4月14日就骆怀兵出资50万元的说法,对笔者说:“骆怀兵为炼铁公司出资的50万元也是公共财产,因为从公司账面上看,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出资是从外面提过来的钱,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从银行借的或者他自己搭进来的。”

  双方争议

  接管程序是否违法

  至于为什么要接管炼铁公司,许建新表示,是依据(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接管炼铁公司的。

  3月21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接管炼铁公司贵阳金龙铁厂的通知指出,根据这份刑事判决书认定,炼铁公司、贵阳金龙铁厂的资产属于公共财产,为确保公共财产的保值增值,县有关部门即日依法接管炼铁公司,贵阳金龙铁厂。

  对于政府组织的接管,曾伟雄对笔者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作出的是刑事判决,而政府接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怎么能依据刑事判决书呢?”“刑事判决书仅仅对骆德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没有判决龙里县政府接收铁厂,况且,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其他任何政府部门都没有强制执行权。”

  许建新告诉笔者,工作组在县政府下通知后就进驻了,并为企业正常运转刻了新公章,“迄今为止,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情绪稳定,原有的职工、车间主任都仍在自己的岗位上,而且已经回收了80多万的货款”。

  但对于工作组的接管,骆怀兵说,接管的那天,工作组带来了20多名干警进厂接管,两个多星期后才拿到政府通知。“他们没有让我们申辩,也没有召开听证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对此,工作组这样解释,当时有些人辱骂工作组,我们带了六七名公安干警,主要是“怕出事情”,而法院和检察院去的只是领导。

  至于什么时候送达的接管通知,许建新说:“工作组进厂以后在召开了职工宣传大会时便给了骆家正式的接管通知,我们告诉他们如果有意见可以走法律程序。”

  国有股权应怎样保护

  在保护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认定私人合法财产呢?如何在保护国有财产的前提下,又能够保证过去企业改制的成果,使国有资产切实地保值增值?笔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

  “怎样让国有资产完璧归赵,在

维权的过程中不侵权,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刘俊海说,“保护国有资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保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种是保护国有资产的股权。所有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股权包括股东的知情权、查询权、转让权、收益权等等,保护国有资产的股权外延要更丰富一些。”

  刘俊海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如有问题,可以认定公司改制无效,返还国有资产,但公司成立以后往往涉及很多利益关系,如交易伙伴、善意第三人、企业的职工等等,所以尽量不影响法人的人格,坚持企业维持原则。

  “坚持企业维持原则,保护国有资产的股权有两种手段:可以通过拍卖国有资产的股权来收回国有资产,或者国资部门代表国家依法没收股权,成为股东。这两种手段可以交替运用,做到进退自如。”刘俊海告诉笔者,“如果国家看好投资前景,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国家不想拥有股权,可以把股权拍卖,让市场主体竞价,这样也能够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通过保护国有资产的股权既能够收回国有资产,让侵占国有资产的人竹篮打水一场空,又能维护企业改制的效率,使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刘俊海比喻说,“这就如主人有罪,但在把鸟收回的过程中要把鸟养好,保护国有资产应具有法律智慧。”

  “保护国有资产要依法进行,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公司法,另一方面应出台国有资产保护法,而在

物权法上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刘俊海补充说。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