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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购国企资金为贪污款 依刑事判决接管受质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09:36 法制日报

  购买国企部分资金为贪污款

    政府依刑事判决接管受质疑

    法律界人士建议从股权入手转变保护国有资产理念

  编者按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依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2006年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的重要方面。

  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该依法进行,避免在保护国有资产的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避免侵害私人的合法财产。

  日前,记者采访了一起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接管改制企业的事件。这起事件对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如何避免私人财产受到侵害提出了新问题。

  对有问题国企改制应坚持企业维持原则

  可通过拍卖国有资产股权方式收回国资

  由国资部门代表国家没收股权成为股东

  运用好公司法同时出台国有资产保护法

  张顿 本网记者 张亦嵘

  国企转制后出资人发生刑案

    法院认定部分资金贪污而来

  贵州省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龙里县铁厂,原本是一家国有企业。1998年,为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龙里县人民政府以218万元的价格将铁厂转让给原铁厂厂长骆德甫。随即,龙里县铁厂改制为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骆德甫出资168万元,骆怀兵(骆德甫之子)出资50万元。

  然而,2001年9月18日,骆德甫因涉嫌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2006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骆德甫出资的168万元并非全部是其个人资金,其中有110万元是贪污原铁厂的公款。法院终审判决骆德甫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3月21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决定派驻工作组接管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组接管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的理由是,该公司是公共财产,而骆怀兵则认为,龙里县政府的接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购买的,属私人合法财产”。

  曾任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骆怀兵对记者说:“公司的股份不光是骆德甫的,还有我出的50万元呢。骆德甫已经为他所犯下的罪行付出了自由的代价,可是我们成立的公司经过几年的努力经营已经增值了近千万元,我们用个人财产投资的那些钱,现在已经远远不止创办时的二百多万元了。而且刑事判决书认定龙里铁厂属于公共财产,那是我们买下之前的铁厂,刑事判决书并没有认定我们买下之后的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属性。”

  就骆怀兵“出资50万元”的说法,龙里县进驻铁厂工作组负责人之一许建新对记者说:“骆怀兵为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50万元也是公共财产,因为从公司的账面上看,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出资是从外面提过来的钱,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从银行借的或者他自己搭进来的。”

  县政府派员接管企业

    所持依据是刑事判决

  “我们是依据(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8号判决书,依法接管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建新对记者说。

  3月21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接管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黔高刑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刑事判决书)认定,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共财产,为确保公共财产的保值增值,县有关部门即日依法接管龙里县炼铁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政府的接管,骆德甫的辩护律师曾伟雄对记者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作出的是刑事判决,而政府接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怎么能依据刑事判决书呢?刑事判决书仅仅对骆德甫犯贪污罪进行了判决,并没有判决龙里县政府接收铁厂。况且,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其他任何政府部门都没有强制执行权。”

  工作组没有召开听证会

    相对人认为程序不合法

  许建新告诉记者,县政府的通知一下,工作组就进驻铁厂并刻了新公章,“迄今为止,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情绪稳定,原有的职工、车间主任都仍在自己的岗位上,而且已经回收了八十多万元的货款”。

  县政府依据刑事判决书强行接管铁厂的行为,引起了相对人的异议。

  骆怀兵说,工作组接管两个多星期后我们才拿到政府的通知。“他们没有让我们申辩,也没有召开听证会,我认为,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对于什么时候送达的接管通知,许建新有不同的说法:“工作组进厂后给职工召开职工宣传大会时,便给了骆家正式的接管通知,告诉他们如果有意见可以走法律程序。”

  坚持企业维持原则

    保护国有资产股权

  怎样让国有资产完璧归赵,在

维权过程中又不侵权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说:“保护国有资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保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种是保护国有资产的股权。所有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股权包括股东的知情权、查询权、转让权、收益权等等。保护国有资产的股权外延要更丰富一些。”

  刘俊海认为,对国有企业改制有问题的话,可以认定公司改制无效,返还国有资产。但由于公司成立以后往往涉及很多利益关系,如交易伙伴、善意第三人、企业的职工等等,所以尽量不影响法人的人格,坚持企业维持原则。

  “坚持企业维持原则,保护国有资产的股权有两种手段:可以通过拍卖国有资产的股权来收回国有资产,或者国资部门代表国家依法没收股权,成为股东。这两种手段可以交替运用,做到进退自如。如果国家看好投资前景,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国家不想拥有股权,可以把股权拍卖,让市场主体竞价,这样也能够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通过保护国有资产的股权,既能够收回国有资产,让侵占国有资产的人‘竹篮打水一场空’,又能维护企业改制的效率,使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刘俊海认为,这就如同主人有罪,但在把鸟收回的过程中要把鸟养好,“保护国有资产应具有法律智慧”。

  “保护国有资产要依法进行,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公司法,另一方面应出台国有资产保护法。”刘俊海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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